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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

第三期:风险警示——违规收案、收费
日期:2020-10-26    阅读:11,634次

违规收案、收费历来是律师行业违规行为最为频发的违规类型,也是上海律协重点惩处的律师执业违规行为之一。据上海律协不完全统计,2015—2019年期间,上海律所和律师因违规收案、收费受到惩处的案件量不低于当年处分案件总量的20%。2020年,市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进一步强化对违规收案、收费等行为的教育和警示,着重要求各律所作为律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健全收案、收费制度和机制。在查处被投诉律师违规收案、收费投诉案件时,市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将主动追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收案、收费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管理混乱和缺位的情况,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将主动追加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对于存在收案、收费等管理制度混乱的律所,将一并进行处分;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规收案、收费包含了违规收案和违规收费两种违规行为。违规收案,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未经律师事务所统一登记,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律师聘用合同,违规接受当事人委托的行为;违规收费,指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行业规范不当地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财物或收费后未开具律师事务所发票的行为及在禁止风险代理的业务类型违规实行风险代理行为。

违规收案、收费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如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均属于律师违规收费行为。

律所和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将根据《处分规则(试行)》给予违规律所和律师以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另根据《处分规则(试行)》二十八条的规定,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在此,上海律协希望全市律所进一步完善律所收案、收费管理制度和规范:在律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建立完善的律所公章保管和“律师出庭函”备案制度;完善律所财务制度,对律师的案件收费进行专项教育和规范。全市律所应当履行好律师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引领和督促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和自律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树立律师良好职业形象,杜绝违规收案、收费行为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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