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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工作委员会履职考核规则(试行)
日期:2023-09-11    阅读:1,796次

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工委”)的职能作用,调动律工委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开展,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核周期)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律工委的述职考核,考核工作原则上应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周期为自每年度律师代表大会相应的当年日历年度。如遇换届等原因,考核周期不足一年的,当年可以不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时间按照本会安排进行。

第三条 (考核主体)

律工委是上海市律师协会的派出工作机构,隶属于上海市律师协会,接受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同时,律工委接受区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对律工委的考核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与区司法局共同负责。

第四条 (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激励先进为目的,注重考核各律工委会及委员的工作实绩。对于律工委的履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实绩,考德放在首位。

 

第二章 述职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律师工作委员会由律工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现场述职,述职内容应包括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内容,具体述职提纲如下:

(一)本年度工作计划概述;

(二)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三)本年度工作创新亮点;

(四)本年度工作主要问题分析及改进措施;

(五)下一年度工作目标调整及主要举措;

(六)总结。

第六条 (考核时间)

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书面述职报告,并提交秘书处整理汇编,于本会律师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会议上印发。

第七条 (考核方式)

述职采取书面述职与口头述职相结合的方式。各律工委主任应亲自参加本会律师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并进行口头述职,述职时间为每人5-10分钟。

确有特殊情况需改由律师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述职的,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前报请分管会长审批同意后报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考核评审

 

第八条 (工作要求)

各律工委主任以身作则,恪尽职守,每年应当完成平均每月小时/一定时数(具体的工作时数由律工委主任根据工作计划及律工委的实际情况在年初做出承诺)的律工委工作。

第九条 (考核小组组成)

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述职考核由本会会长、监事长牵头展开相关工作,监督考核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注:2/3以上的监督考核小组成员出席,即监督考核有效):

1.市司法局代表2名;

2.各区司法局代表1名;

3.理事会代表5名;

4.秘书处代表2名。

述职考核时,监事会可指派2名监事列席监督。

第十条 (考核打分)

述职考核采取现场打分形式,由监督考核小组成员进行评分。监督考核小组综合考察各各律工委的书面述职报告、现场述职情况后做出评分。

评分采用百分制。监督考核小组根据上述述职考核的计分结果,结合其他影响履职考核的重大事项,形成各律工委年度履职监督考核结论。

第十一条 (考核申诉)

考核小组应在出具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送达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工作委员会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考核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监督考核小组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律师工作委员会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监督考核小组在申诉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考核结果;如律师工作委员会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则于申诉事项处理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考核结果。监督考核小组负责将正式考核结果书面送达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并报中共上海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和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规则制定)

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与区司法局共同推进律工委成员的履职监督工作。具体的监督考核规则由律工委制定,报区司法局和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保密工作)

考核过程中的任何文件、资料、数据、评审均须保密,非经考核小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考核结果由秘书处存档。

 

第四章 考评与激励

 

第十四条 (推优申报)

律工委整体履职出色的,优先推优申报“年度行业贡献奖”。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

律工委整体履职不合格的,由理事会与区司法局联合组织诫勉谈话,督促其改进工作方法,帮助其改进工作计划,提升律工委的履职成效。

第十六条 (通报表扬)

律工委可以对履职考核优秀的委员予以通过表扬。连续3年以上获得律工委通报表扬的委员,优先推优申报各项市级荣誉。

第十七条 (委员调整)

对考核不合格的委员,律工委应当进行诫勉谈话,若有必要的及时调整分工安排。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委员,依照相关行业规则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规则生效)

本规则经十一届律协理事会第十九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规则实施)

本规则自律协第十二届理事会成立之时起实施。

第二十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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