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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参与律所决策和管理工作机制的法律依据与探索

2023年第06期    作者:文│江净    阅读 39 次

新闵所一直在探索在所建中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形成了党建与所建的深度融合“三个十”和“12345”机制。其中,“十个有”是指标性的,“十个一”是项目性的,“十个融”和“12345”机制是机制性的。实践证明,机制才是铸魂的组织保障!铸魂的核心是党组织参与律所决策和管理的工作机制的构建。

一、党组织参与律所决策和管理工作机制的法律依据

司法部于2018年12月5日新修改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第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党组织参与律所决策和管理工作机制的四种类型

党组织在律所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工作机制主要体现在党组织与合伙人会议和管委会之间的关系与机制,最主要的标志就是正确处理党组织与所委会和监事会的关系。目前,设有党组织的律所,其党组织与管委会的关系有四种:

1.分离型,即党组织成员与管委会成员不重叠。

2.交叉型,即党组织成员与管委会成员部分重叠。

3.包含型,即党组织组成人员都是管委会组成人员。

4.重叠型,即党组织组成人员与管委会组成人员完全重叠。

三、党组织参与律所决策和管理工作机制的探索实践

新闵所自1999年改制后,一直在探索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工作机制:

1. 完全分离探索。我们选择了业务相对较弱但熟悉党务工作的老律师担任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尤其是党务基础工作做得有声有色。但是,党建很难与所建结合起来,因为党支部不参与律所的决策与管理。

2. 完全重叠探索。党支部成员完全成为管委会成员,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但主任会议多、培训多、学习多,很难发挥党支部其他成员的积极性。尤其新闵所开设分所后,主任经常无法兼顾行政机关党组织的活动。

3. 交叉任职+联席会议探索。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担任副主任,成为管委会成员。同时,我们形成了党支部与管委会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管委会开会让非管委会支部委员参与。实践中,新闵所的党建工作明显加强了,书记既参与决策与管理,又侧重于党务工作,主任则侧重于落实律所党建工作。

4. 包含任职探索。2021年,新闵所又在交叉任职加联席会议基础上进行探索,适当增加管委会成员名额并制度化,让当选的党支部成员全部自然成为管委会和监事会成员。如果选举结果是主任、书记一肩挑,则副书记成为党建执行主任;如果主任不兼任书记,则书记自然成为党建执行主任。至此,党支部所有成员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工作机制真正得到落实和理顺。

四、党组织参与律所决策和管理工作机制的新闵模式

新闵所党建“12345机制”中,“1”即党建融所建的一体化三融合决策管理工作机制:

1.党组织参与律所决策监督工作机制。实行除党员合伙人参与合伙人会议外,非合伙人党员也参与合伙人会议的联席会议制度,党支部纪检委员担任监事或监事长。形成了党组织参与律所决策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2.党组织参与律所议事管理工作机制。换届选举后,党支部书记担任党建执行主任,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担任副主任。这样,所有党支部成员都成为管委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真正做到党支部有职、有权、有责任,真正形成了党组织参与律所决策与管理的有效工作机制。

3.党组织参与律所事务管理工作机制。在具体事务管理中,让宣传委员负责律所的宣传工作,形成宣传部功能;组织委员负责律所的人事工作,形成组织部功能;新闵所的所有团建活动都由党支部负责,形成群工部功能;纪检委员负责新闵所的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工作,形成纪检功能。从而形成党组织参与律所事务管理工作机制,真正发挥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江净

上海大沧海新闵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协党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社会矛盾化解专业委员会主任

业务方向:信访ADR、突发事件应对法、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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