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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规则(试行)
日期:2023-09-11    阅读:2,615次

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明确专业委员会及成员职责、考核方式、计分规则及奖惩措施,提升专业委员会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及成员职责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组织各专业领域内的法律知识学习、律师业务研究、执业技能交流及一定的业务培训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法律法规、律师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学习和讨论;

(二)开展律师业务实务(包括相关的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或项目)的专题研讨;

(三)举办律师业务讲座、论坛或相关培训;

(四)组织疑难或典型案例的讨论和解析;

(五)组织律师业务指引的起草和修改;

(六)对相关专业的立法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七)与有关部门合作、拟订格式示范法律文本;

(八)就律师业务活动开展调研、进行指导、作出预测、拓展业务领域;

(九)组织编辑出版律师业务论文集、专著;

(十)培育本领域专业律师;

(十一)对本研究委员会的研究成果与本市全体会员共享并进行宣传等。

第三条 (主任职责)

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起草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的各类活动;

(三)组织专业委员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和推广;

(四)每年年底向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述职,通报年度工作情况;

(五)完成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副主任职责)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主任开展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二)根据主任的分工和安排,完成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根据主任的委托,召集、组织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活动;

(四)完成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委员职责)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任何及有关工作;

(二)服从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

(三)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对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六条 (履职承诺)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就职后30日内,应按市律协要求以书面方式签署履职承诺书,承诺积极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并接受本办法及市律协各相关部门所要求的的工作记录、警示、监督、考核、问责等。

主任、副主任的承诺书交市律协理事会留档并作为对承诺人履职考核及奖惩的依据。

主任、副主任就职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履职承诺书的,视为自动辞去专业委员会职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要求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章 考核制度

 

第七条 (工作日志)

专业委员会建立工作日志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专业委员会的年度考核。

工作日志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按月填写。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工作日志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

专业委员会应当妥善保存工作日志的书面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该工作日志记录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 (工作日志报送)

专业委员会应于下一季度开始后10日内向市律协业务部报送上一季度的工作日志。

如专业委员会未及时报送工作日志,或报送的工作日志内容未通过考核,市律协业务部有权要求专业委员会限期整改。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整改责任人。

第九条 (计分范围)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积分规则》进行计分。以市律协名义或专业委员会身份举办或参加的以下各类活动可予计分:

(一)内部会议;(二)公开活动;(三)与外单位交流;(四)出具法律法规修改意见;(五)疑难案例讨论;(六)研究成果;(七)专题约稿;(八)行业法讯;(九)新闻简讯;(十)业务综述;(十一)上传网络资源;(十二)出版书籍。(十三)市律协交办的专项任务。

未列入上述内容的活动不予计分。

专业委员会具体计分方式详见《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规则》。

第十条 (计分要求)

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须填写《研究委员会活动申报单》,至少提前一周交业务部,由业务部报分管会长同意后实施。

专业委员会须将活动相关材料报业务部备案。未进行备案或材料不全的,不予计分。备案材料包括:《研究委员会活动申报单》、内部会议、公开活动的签到表、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等。

业务部对各专业委员会活动进行计分。计分情况每月向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发布一次,且随时可供专业委员会主任查询。

第十一条 (计分调整)

专业委员会可向市律协业务部咨询计分事宜。对计分有异议的,可在计分产生后一个月内向业务部提出。计分确有错误的,可进行调整。

对计分仍有异议的专业委员会可在计分产生后一个月内报分管会长确定活动最终计分。

专业委员会主任可向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提议调整计分方式及内容,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讨论后报会长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计分公告)

市律协业务部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规则》对各业务研究会进行计分并排名,计分情况、排名情况在市律协网站予以公告。对排名后十位的专业委员会,业务部可以进行适当的告知、提醒。

第十三条 (主任述职)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年应当向理事会述职,并由理事会报会长会对其年度工作进行总体考核;同时应召集专业委员会的年终总结会,并在本专业委员会年终总结会上进行内部述职,接受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 (抽查监督)

市律协监事会是履职监督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履职记录随机抽查,并可根据抽查结果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考核奖惩)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计分排名前10%的专业委员会,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行业贡献奖表彰奖励规则》授予其相应奖项;年度计分小于120分或排名最后3位的专业委员会,由会长会议视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对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予以调整;连续两年考核计分均小于120分或排名最后3位的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主动辞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拒不辞职的由会长会议决定撤销其职务。

第十六条 (委员免职)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可提出取消其委员资格,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通过:

(一)一年内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或累计3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并要求全体委员参加的活动的;

(二)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取消其资格的;

(三)根据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符合取消委员资格条件的;

(四)未履行《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中专业委员会委员义务的;

(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市律协处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行为的。

依据上款规定取消部分委员资格后需新增补委员的,仍按《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再职限制)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被撤销职务的,后续两届不得担任市律协任何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研究会委员会委员被取消委员资格的,后续两届不得担任市律协任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第十八条 (怠工辞职)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非因市律协工作安排或者派遣而需要长期离沪,不能现场履行职责,或因生病住院等原因而长期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提前向市律协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妥善安排本人负责的专业委员会工作。

如因上述原因而不能履职可能超过六个月的,其本人应主动辞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本人未主动辞职的,由会长会议视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优秀委员留任)

对于在一届任期内表现优异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其本人愿意的前提下,经其所在专业委员会主任班子提名并经会长会议通过,可以直接留任一届。

经专业委员会主任班子提名留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委员会任期最后一年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行业评优)

市律协组织开展的各项行业评优活动中,应将参选人作为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以下履职情况纳入评选指标:

(一)参选人所任职的专业委员会取得的集体奖项;

(二)参选人因履职而取得的个人奖项(如有);

(三)参选人因履职不力而辞职或遭撤职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规则生效)

本规则经十一届律协理事会第十九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规则实施)

本规则自律协第十二届理事会成立之时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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