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研究成果

反家暴的阳光从法律照进现实——《反家暴法》理解与适用解读研讨会综述

    日期:2016-04-12     作者: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6 331日下午,上海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律协第一会议室举办了“反家暴的阳光从法律照进现实——《反家暴法》理解与适用”研讨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方洁主持本次研讨会。华东政法大学李霞、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葛珊楠、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范晓峰、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公维亮作为特邀嘉宾在会上作主题发言。本市近60名律师参与了本次研讨。

一、《反家暴法》在填补法律空白的同时仍需改进

虽然《反家暴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一种保护是否已经完善,与国外是否还有差距?发言嘉宾李霞是华东政法大学家事法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身为学者的她对于这部《反家暴法》有着更高的要求与期待。李霞认为,这部《反家暴法》完成了我国家庭暴力防止法律空白的填补,但是与国外的一些先进立法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家庭暴力的防治不应当是单个部门的工作,而应当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除了《反家暴法》现有的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措施以外,还应当增加人身保护令的功能以及完善对于受害者的社会保护。同时对于法律上也应当规范对于施暴者的救济。将来《反家暴法》的修订应当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与抚养、对于受害者刑事犯罪的轻刑化以及家庭暴力举证责任的倒置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二、《反家暴法》的五大制度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

《反家暴法》如何作为一部工具法得以更好地运用,受到了社会极大的关注。发言嘉宾葛珊楠律师是上海申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办过一定数量的存在家暴情况的家事案件。

葛珊楠认为,这部《反家暴法》从实务的角度解决了家暴防治的许多问题。在这一部法律颁布之前,社会对待反家暴是很无奈的,许多事被认为是两口子的家务事。因此许多有权机关选择了不参与。这客观造成受害人难以维权。而《反家暴法》颁布后,其所规定的五大制度: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紧急庇护制度、监护撤销制度给了受害方更多制度上的保障。

三、家庭暴力的认识误区与举证责任分配

范晓峰则直言不讳地提到目前审判实践中的存在着“首判不离”的“潜规则”,而家庭暴力是否能否成为这一潜规则的突破口?他提示家庭暴力认定在实践中是容易存在误区的,主要包括:

1、家庭暴力不是单纯地以损害程度来认定;

2、家庭暴力不是仅局限于身体伤害;

3、家庭暴力属于家事范畴,清官难断,属于观念错误;

4、家庭暴力的认定性价比不高。法定赔偿虽然有限,但是家暴问题能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

范晓峰对于《反家暴法》的实践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建议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加害人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加害人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四、实践中的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与使用

人身保护令系《反家暴法》中最具有实务操作性的一项新制度。如何用好人身保护令是普遍受到关注的课题。公维亮作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团队的一员,在《反家暴法》实施的第一天,就亲自前往法院为客户申请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具有第一线的实战经验。

他以《“案”说人身保护令》为题,结合目前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向同行们分享了从申请条件、证据准备、向法院递交材料、法院受理、庭审程序的组织等方面讲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操作流程。

《反家暴法》对于律师同行们而言都较为“新鲜,在实务实践中难免会存在较多的问题,然而这部法律的实施无疑具有跨时代的社会意义,通过律师同行之间不断的分享与切磋,必将有助全面推广这部法律,以及在实践中帮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用律师的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张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