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要闻·立法动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最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日期:2018-01-30     作者:金融工具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

       继券商集合资管计划和基金专户投资委托贷款被叫停之后,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在AMBERS平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明确存在借贷活动的三类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将自2月12日起不再予以备案。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指出下列不符合“投资”本质的三类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①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②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③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2、备案须知中还指出,私募基金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得变相保底保收益,不得违反相关杠杆比例要求,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3、私募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4、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


Baidu
map